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期 来稿摘登

改进建筑陶瓷业税收征管方式

任晓 单位:四川省乐山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笔者认为,在对建筑陶瓷业的税收征管方式上,现行税法还存在落后于征管改革实践的状况,一些税种的立法滞后,税法级次较低,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从建账入手,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目前,私营企业日渐增多,例如夹江县的建筑陶瓷业均为家族式的私营经济,要求其向税务机关提供一套真实、完整、准确的核算资料是很困难的。税法应严格区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征管上的界定,一旦成立企业,就应不分规模大小,一视同仁,统一建账。对于建账的真实完整度的考察,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稽查力度等手段实现。同时,应大力推广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纳税信用最佳企业,可参考国外在对待这类企业征管上的一些做法,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其建账的积极性,内外并举,变“要我建账”为“我要建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