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3期 税制建设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深层次思考

作者: 郭庆旺 张德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 下一篇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保障的筹资模式大致可分为3种:(1)现收现付制。即对社会养老金的筹集,以支出为标准折算成提取费税比例,所收取的保障资金基本用于支付,“以支定收”。(2)完全积累制。即某代人的养老金完全由自己从加入这种体制之日起开始积累,退休后的养老金完全从自己所积累的资金(个人账户)中领取,“以收定支”。(3)部分积累制。这是以上两种模式的综合,即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来源于社会统筹;一部分来源于自己的积累。前者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者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从公平和效率的角度看,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侧重于公平,完全积累制筹资模式侧重于效率,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是效率和公平相结合。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按照部分积累制筹资模式进行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确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模式,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的就在于规范现有的筹资模式(1)。但是,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前,我们不仅要认真考虑社会保障税制的基本要素,诸如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征收方式等,还要深入研究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诸如社会保障税的收入规模多大合适、税负是否会转嫁、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是否与物价指数挂钩、征管成本以及其他筹措渠道的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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