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3期 来稿摘登

对计算加收滞纳金规定的建议

作者: 许建国 单位:江苏省丹徒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新《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新《税收征管法》将滞纳金征收比例由原来的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不仅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体现了严格控制欠税的原则,而且也符合我国国情,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对提高税款的按期入库率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在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纳税人滞纳税款的金额小。有的纳税人月应纳税额只有几百元、几十元甚至几元钱;二是税款滞纳的天数短。有的纳税人虽然超过法定期限缴纳税款,但有的逾期只有十几天、几天。由于滞纳税款的数额小、滞纳时间短,有时计算出的应加收滞纳金不足1元钱,甚至只有几角钱、几分钱。而开一份滞纳金征收缴款书却要6角多,征收成本大大高于应加收的滞纳金。这种情况在基层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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