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选择(*)

倪红日 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制(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则采取与其他行业不同的“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可以看作为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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