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本刊专稿

OECD关于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研究的最新进展

作者: 杨斌 单位: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电子商务的发展引起税收领域的发展变化,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更是引起了使用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认定规则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在涉及跨国电子商务的情况下,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要不要改变,也就是要不要固守常设机构所具有“场所”、符合“固定性”特征。根据协定范本,在两国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以后,是按照常设机构原则来划分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的征税权的。即只有在收入来源国设立了常设机构的条件下,非居民的营业利润才要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在不设立常设机构的条件下,由纳税人的居住国独占征税权。在电子商务情况下,企业通过在他国(收入来源地)的服务器(不管是自己拥有还是租赁的)或在他人服务器上的网址来从事交易活动,往往不存在“场所”和“固定性”特征。如果固守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许多交易因为在收入来源国没有常设机构,从而就不需要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因此,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实质上是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的利益分配关系。从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发展格局看,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地位。以电子商务形式进行的商品(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服务、资本的输出,尽管在发达国家内部也发展不平衡,但总的看,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在量上要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流动。发达国家自然更积极地强调传统常设机构原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性,并通过严格的规定来确定电子商务成为常设机构的条件,来限制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实际上就是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因此,目前虽然oecd成立了电子商务所涉及的营业利润专门研究小组即所谓的营业利润技术顾问小组(thebusinessprofitstechnicaladvisorygroup,简称bptag),专门研究如何将协定中有关营业利润的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考虑是否改变传统的常设机构定义及其确定规则,以便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9)。oecd一直以来将传统的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运用于电子商务,以“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这一概念以及解释规范作为原则来认定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常设机构的存在及其利润的分配。oecd于2000年12月22日发布了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最终报告,并决定在国际税收协定《oecd范本》第5条注释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条件下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的内容(10)。跨国电子商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设在他国的服务器或在他国租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址,来开展商务活动。因此常设机构的认定自然就涉及以下问题: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网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向非居民提供网络服务的网络供应商是否构成非居民的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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