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偷税犯罪的若干问题

厉瑞强 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偷税与偷税犯罪是两个有着密切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概念。随着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规范执法工作力度的加强,税收管理中将面临大量的偷税案件处理工作。税务机关在审理偷税案件时,在确定涉税犯罪案件移交时,必须要把握好偷税与偷税犯罪的界限,同时还要做好预防工作。

一、确定偷税犯罪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两次行政处罚”的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是偷税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之一。根据税务管理体制的规定,税务主管机关涉及几个部门,有国税、地税、财政局、海关等,税务主管机关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税务管理权;各税务主管机关在各自的管辖权范围内又都拥有相应的税收处罚权。所以,同一纳税人因偷税既有可能被同一税务主管机关给予两次税务行政处罚,也有可能同时被两个不同的税务主管机关给予相应的偷税处罚。法律只是规定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个税务机关和哪个具体税种。这里的税务主管机关应理解为泛指的税务机关;这里的“偷税”应理解为纳税人所涉及的所有各个税种。为了有力打击偷税犯罪行为,各税务主管机关之间应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实现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以准确界定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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