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6期 调查报告

关于期货交易市场增值税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 刘召 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期货市场和货物期货交易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交易品种由最初的6个扩展到最多时35个品种,交易量由1993年的5500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10000亿元(1995年最多时达到100000亿元)。货物期货交易(futurestrading)不同于一般现货或实物交易,涉及的环节和程序复杂,其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有一定的特殊性,增值税纳税主体的确定和管理相对困难。从我国目前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的实践看,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统一。

一、货物期货交易的有关概念

货物期货交易是买卖双方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通过商品交易所进行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某种特定品质、规格商品的标准合约的买卖。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相比较,有3点显著区别:(1)交易的目的不同。期货交易的目的一般不在于商品实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买空卖空”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2)交易的形式不同。期货交易只能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买卖的是标准化合约,并且要预付保证金。(3)交易的方式不同。期货交易是交易经纪人代表实际交易者通过公开叫价或计算机竞价方式达成成交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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