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8期 工作研究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作者: 韩霖 单位:中国税务杂志社 上一篇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今后我国的经济活动将更加主动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经济全球化不仅意味着商品、资本、技术、劳动力流动的全球化,也意味着某些社会意识形态如文化、生活方式甚至包括某些社会政治制度的趋同。由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国税制的完善与优化不仅要考虑本国国情,还要同时权衡外国税制建设的状况。目前,遗产税已在世界上三分之二以上国家开征,而我国至今尚未开征。其在我国的缺位,造成部分税收主权的丧失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防止资本外逃

我国虽然已成为引进外资的大国,但同时资本外逃规模也不可小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专家估计,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1)。开征遗产税(辅之以同时开征赠与税,或在遗产税税基中将死者生前一定时间内的赠与包括在内),可防止富人以合法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海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资本外逃的规模和速度。另外,开征遗产税更深一层的含义在于,征税意味着国家保护这些财产,也就部分弥补了我国宪法中没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相关条款规定的缺憾,有利于稳定人们的心理预期,减少将财产转移至国外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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