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期 业务之窗

计税工资制度应改革

作者: 孙中义 杨树颖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税法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计税工资管理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即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二是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对比两种计税工资管理方法,工资水平相当的两个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的企业税负要明显高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以中原油田为例,中原油田执行的是效益工资,1994~2000年发放的工资总额68.1亿元及其附加费都在税前进行了扣除,但如果按定额计税工资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为42.22亿元,二者的差距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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