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期 法制经纬

湖北十堰一纳税人状告税务局

作者: 张仲民 赵勇 冯小健 尤勇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桩税务行政案件经复议、诉讼,虽然法院判决结果明明白白,但纳税人表示将继续上诉;

·纳税人如此兴师动众、劳神费力竟不是对缴纳的税款数额有异议,而是要弄清所缴税种的“名目”;

·此案被告——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认为,无论此案终审判决结果如何,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双赢”,这又是为什么?

·据悉,这是该省乃至全国首例因对所缴税种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

一、学税法,原告起疑问

韩×自1998年5月1日起,在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租赁场地,以两台雪泥机、两台鲜榨果汁销售机制作冷饮和鲜果汁销售。经营期间,管辖该地的十堰市国家税务局车城分局对其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韩按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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