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1年12月14日财税[200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并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原财税[2001]60号和财税[2001]171号规定的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对采伐国有林区原木(包括小径材、薪材、次加工材)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