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5期 税法解析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作者: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由纳税人依法自行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税款申报缴纳等事宜,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纳税的及时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实际工作中,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纳税人多缴或少缴、不缴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多缴或少缴、不缴税款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予以纠正,即由税务机关退还或追征。

一、税款的退还

新《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由此可见,税款退还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第一,时限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如某企业因对税法理解有误,于1996年、1997年和1998年连续3年都多缴了300多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一直没有发现,该企业2001年10月发现时已累计多缴了1000多万元的税款,于是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后认定,由于该纳税人1996年、1997年的税款结算已超过3年,只能退还其1998年多缴的300多万元的税款。又如,另一企业1994年多缴了40万元的税款,税务机关2000年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办理了退还手续。第二,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是不同的。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予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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