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4月15日国税发[20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铁道部运营体制及财务核算办法的改革,适应铁路运营业务项目调整的新情况,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中央铁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税的营业额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旅客票价收入:包括车站发售国铁担当的旅客列车车票收入及国际联运国内段旅客车票收入(含优质优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