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6月8日财税[200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