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8期 税法解析

税收优先权

李丽凤 范志宏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优先权是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保证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它实际上是借用了民法的“顺位”概念,即在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或债权时,这些权利或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体现的是公共权利,满足的是社会共同需要,因此税收体现的公权应当优先于满足个别需要的私权。我国一直就有“税、贷、货、利”支付顺序的规定,但在原《税收征管法》中没有对此加以明确,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困难很多,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此,新《税收征管法》作出了税收在“顺位”中排序在先,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的规定。根据其他债权的不同性质,具体处理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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