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5月27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