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0期 法制经纬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应作为税收立法的首要原则

作者: 王梅 上一篇 下一篇

所谓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一、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历史沿革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1215年英国“大宪章”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对国王征税权的限制。1689年国会制定“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只有国会通过法律才能规定向人民征税,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律主义。詹姆斯·斯图亚特在1767年所著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中归纳的三项税收原则,第一项就是税收法定原则。赋税课征的基本条件是须经立法机关的同意或法律程序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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