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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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0日财企[200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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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继续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的条件

(一)以税还贷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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