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4期 本刊特稿

我国加入WTO后的财税政策与税改重点

作者: 贾康 单位:财政部财科所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加入WTO财税政策税改重点


一、加入wto后的财税政策调整

为适应wto的要求,2002年我国一方面积极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进行关税减让,并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待遇;另一方面在wto规则范围内实施财税优惠政策,规范进口,促进出口,鼓励外商投资。主要措施有:

1.继续大幅度减让关税。2002年有4315个税目达到最终减让税率,占税目总数的59%,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到12%左右。

2.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和投资总额的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实行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限制。而此前,以上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不受不予免税商品目录的限制,包括进口原材料在内,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5年内返清。此前以上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进口时直接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待遇。三是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审批个案减免进口税项目的申请。除国务院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税的20种进口商品外,对进口的生产性原材料以及各地为举办大型活动进口的车辆,也将一律不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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