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5期 论坛

税收政策与降低产业退出壁垒

李文 单位: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沉没成本人员壁垒行政壁垒税收制度税式支出


一、引言

不论是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还是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抑或是鲍莫尔的可竞争市场理论,均承认有效竞争是效率的源泉。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竞争格局,垄断和过度竞争都不是有效竞争。能否实现有效竞争,归根结底在于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的高低,而相对于进入壁垒而言,退出壁垒的作用更大。一方面,高退出壁垒本身限制低效厂商的退出,使产业处于过度竞争状态,大量稀缺资源被无效占有,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高退出壁垒使进入厂商的风险增加,从而影响厂商的进入,阻碍正常竞争的产生。因此,消除高退出壁垒是保证有效竞争、维护市场效率的关键。在现阶段的中国,高退出壁垒的消极作用突出体现在导致过度竞争方面,它使我国许多产业厂商数量众多、结构单一、规模较小,呈“原子”状态,产业集中度过低,生产能力闲置严重,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低于平均利润率的低效益甚至亏损也难以使厂商退出。因此,政府有必要发挥作用,以降低退出壁垒,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降低退出壁垒的政府规制手段很多,本文主要讨论其中的税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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