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7期 税制改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作者: 商旭澄 单位:河北省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统筹城乡农业税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在于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农村经济重要调节杠杆的农业税制,也应按照这一总体要求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当前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并非解决农村财政问题的治本之策

近两年来在全国许多地区试点、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1)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2)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3)调整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4)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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