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7期 税收征管

“两法合并”中应考虑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问题

作者: 许建国 单位:江苏省丹徒县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分别采用两套所得税法的制度,这种做法已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笔者认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拓宽税基、减少优惠”的改革方针,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取消一般性优惠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导向,规范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一)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

为防止假合资骗取优惠和老企业嫁接侵蚀税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取消对新办外资企业一律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普惠政策。新税法应明确这项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新办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企业,对利用原内资企业嫁接的外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和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则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如我们对某县已办理税务登记的81户外资企业调查发现,属于外商独资的13户,属于中外合资有68户。在合资企业中利用原内资企业嫁接的有32户,在这些嫁接的合资企业中一年就减少原应征的企业所得税330余万元,其中有一户内资企业嫁接后,外商只投资9.15万元人民币,仅一年就少缴了地方各税50余万元。在这些合资企业中,有的外商投资资金不到位,或到位后不久就撤走;有的是内资企业将资金转出后又以外资的名义投资;还有的是内资出口企业将出口的货款作为国外客户的投资,目的就是利用假合资的牌子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因此,对新办的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的优惠,并取消对嫁接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不仅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保护原税基不受侵蚀,更重要的是可以打击假合资的现象,防止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和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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