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9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美国联邦燃油税征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刘英姿 饶立新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十二个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这就是说,开征燃油税是大势所趋,只是出台时间的早晚问题。那么设计并建立我国燃油税征收政策不仅是我国税务主管部门,也是税务学术界急于解决的大课题。本文通过借鉴美国联邦燃油税征收政策,对我国燃油税征收政策的制定进行初步探讨。

一、美国燃油税简介

美国燃油税属于消费税,亦称为燃油消费税。它属于比较典型的专款专用的税种。对燃油(料)应税项目征收的消费税收形成的高速公路信托基金(highwaytrustfund),用于政府公路和大众交通设施建设支出。所有燃油税收入占联邦公路账户净收入的85%,其余收入来自卡车和拖拉机销售税、卡车轮胎税和重型汽车使用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开征燃油税,实行定量征收,税率(包括联邦和州燃油税(1))为汽油每加仑42美分,柴油每加仑48美分。这个水平远低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汽油每加仑215美分,柴油每加仑159美分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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