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3年 第10期 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初探

作者: 朱青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费用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是否应成为“大众税”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中免于征税的金额。从各国的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几乎都有免征额的规定,只是其所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总的来看,它一般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豁免(allowance),有时又称生计扣除,即纳税人为了维持本人及其赡养对象的生存所必需的收入,这部分维持生计的收入从理论上来说不应当被课税,需要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剔除;二是费用扣除(deductions),即纳税人用于弥补与工作相关的各种开销(如住房抵押贷款利息、人寿保险费、医疗费等)而需要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实际上是纳税人用于弥补工作成本的,所以不应当被课税。对于费用扣除,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纳税人要按费用类别据实扣除(各项费用通常规定有扣除上限);有的国家则规定有标准扣除额,纳税人的费用扣除不需要实报实销,统一按该标准进行扣除;还有的国家允许纳税人在上述两种办法之间自由选择。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免征额,实际上是把国外的个人豁免和费用扣除合二为一,这种简化的制度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较低的管理水平。现在人们觉得800元的免征额过低了,也是从这两部分内容考虑的。首先,免征额中有一部分属于个人豁免,这部分应当随物价水平变化进行调整。从1994年到2002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6.3个百分点,从这方面考虑,免征额也应当相应有所提高。另外,免征额中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当有所变化。因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许多领域进行了制度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国家不再大包大揽,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因此,职工在上述领域的开支显然比过去增多了,相应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当有所提高。笔者认为,上述这些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些观点都是从税制发展的动态分析中得出的,而在考虑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否应当提高这个问题时,还应当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这就是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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