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2期 税法解析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制度

作者: 姚嘉民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以往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时,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由于没有及时足额缴纳、解缴税款,欠税者不仅被税务机关张榜公布,甚至连经营情况也被一一曝光;某些税务机关实施公开办税,不仅内部政务公开,就连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润等资料也被公之于众,引起了纳税人的不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所以有不满情绪,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他们的保密权,致使本应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秘密和隐私的情况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针对这一问题,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守秘密的制度。

新《税收征管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保密权。税收作为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税务机关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管,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信息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应当只用于税务管理,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令其蒙受经济损失。因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既是税务机关的义务,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具体体现,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合法权利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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