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3期 综合

“社保缴费”面面观

作者: 朱青 李志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如何定位?

目前,企业除了要缴纳各项税收外,还要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这种社会保险费在性质上到底属于什么?大家知道,企业或个人向政府进行的缴纳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即“税”、“捐”、“费”。在财政学中,这三种形式各有各的含义。“税”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力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的课征,是国家为了履行职能而对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的工具;而且在实践中税款一般不被指定具体的用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被国家征收上来以后,都没有具体的指定用途,它们既可以用于国防,也可以用于教育、卫生、基本建设等方面。“捐”其实也是政府强制课征的一种形式,但它与税收的区别是有指定的具体用途,要专款专用。“费”这个词我们最近听说得比较多,比如“费改税”。这里的“费”是收费的简称。我们都知道,私人部门对外提供商品、劳务时要向购买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弥补成本和赚取利润;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公共产品,它们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因而很难用收费的方式筹集资金。但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也可以向居民提供一些私人产品,这时政府就可以仿效私人部门靠收费而非收税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比如,政府负责为居民处理垃圾,其所需资金就可以通过向居民收取垃圾清理费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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