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3期 业务之窗

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总机构或关联公司之间提供咨询劳务的税收问题

作者: 曹战洪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许多传统的经营方式正在发生变革。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或关联公司在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时,一改过去由总机构直接派人提供服务的做法,而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工作定单,经总机构或关联公司确认后,派人来华进行现场取样、取得基本数据(或直接通过网络传递数据),再将大量的具体实施工作,如数据分析、资料处理等拿到境外去做。这种新的交易模式,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境内、境外收入划分存在的问题

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显然,如果税务机关按照工作量的实施地来确定劳务的发生地,那么对上述咨询服务收入几乎征不到营业税。针对咨询服务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规定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咨询业务,其划分为中国境内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企双方仍然存在争议。企业认为在中国境外提供的服务(工作量在境外),不应因服务对象在中国境内,就将大部分收入划为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遇到不小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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