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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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2日财税[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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