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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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0日财税[2003]51号

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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