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5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薛新忠 李培欣 张雷 林云 李秀娟 张紫玉 上一篇 下一篇

引黄供水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钟税官:

我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河南省内黄河供水生产的协调、监督和管理,以及各类引水工程的供水计量和水价计收等业务。我局的供水业务是通过修建控制导流性工程及涵闸、虹吸等,将黄河水引到用水单位的渠系首端,供自来水厂生产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我局将黄河水供应给自来水厂和工业用水的业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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