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6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梁向荣 王向阳 遵义 方飞 李章建 王学军 吴峰 上一篇 下一篇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钟税官:

我局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检查时发现,有些银行没有严格遵守《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向储户支付不属于教育存款的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请问,我们应按哪个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向谁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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