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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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9日财税[2003]81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冶炼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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