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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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7日财税[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60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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