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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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7日财税[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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