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8期 税法解析

滞纳金的征收管理

作者: 姚嘉民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滞纳金的性质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从经济角度讲,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所做的补偿;从行政角度讲,滞纳金是国家对不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施加的一种加重给付义务,具有执行罚的性质。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因此,不能将滞纳金作为行政处罚对待。《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滞纳金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不能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而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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