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3年7月3日财税[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