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9期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信箱

作者: 舒敏和 佟贵璋 张俊 史风平 刘艳 上一篇 下一篇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后,对未达起征点的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钟税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我省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为2000元、县城镇为1500元、农村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县城确定为2800元。请问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后,对再就业人员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收入,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