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0期 业务之窗

应进一步完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 高秀江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今世界,软件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其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从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支持了软件企业的发展。以中关村科技园为例,2002年,办理认定手续的企业户数为828户,比上年增加339户,增长69.33%;软件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69.11亿元,缴纳税款11.13亿元,发生退税额9.08亿元,净入库额达2.05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了21.87亿元、3.41亿元、2.78亿元和0.63亿元。但即征即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征税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在软件销售中,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其定向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定制软件”,其著作权、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或共有的情况,应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二是软件企业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能够享受退税优惠政策。软件企业销售软件产品时所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软件升级费等价外费用,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全国尚未有统一规定。三是即征即退增值税抵扣环节不完善,导致部分企业少缴所得税。部分软件企业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故意不抵扣进项税额,一方面使企业多缴的增值税可以得到退还,另一方面将未抵扣的价税全额计入企业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抽查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9月至11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价税合计84.54万元,纳税申报时全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对143户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调查发现,其中有71户企业存在进项税额为零的不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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