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3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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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2日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抄送: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