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期 局长专栏

建立现代的纳税服务体系

作者: 王德平 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 纳税服务的具体内涵

一般来讲,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为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内容的总称。为了更加科学、更加准确地把握纳税服务的内涵,更好地指导税收工作实践,本文对纳税服务的主体、本质和内容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 纳税服务的主体

传统观念认为,纳税服务的主体就是税务机关;有人甚至认为,只有与纳税人直接打交道的基层税务机关才是纳税服务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狭隘的认识。理论上讲,凡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是纳税服务的主体。这个主体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民间的;既可以是无偿服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现阶段,纳税服务的主体应该主要指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所谓税务机关应该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关。就是说,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无偿服务;而社会中介组织的纳税服务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有偿服务。虽然它们的服务性质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服务对象都是纳税人,本质上都是纳税服务。实践告诉我们:要强化纳税服务,就必须走税务机关专业化服务和税务代理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路子;在抓好基层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抓好市地局、省局、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等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只有多管齐下,通过不同的服务主体为纳税人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才能真正全面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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