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3期 工作探索

刍议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 章程 单位:浙江省象山县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据统计,到2002年,全国共有福利企业3.6万家,安置残疾职工达68.3万人,实现利润148.3亿元。诚然,一些福利企业通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艰苦创业以及税收政策的扶持,已不断发展壮大。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执法力度的加强,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也日渐显现。

一、问题

(一)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福利企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由民政、街道、乡镇来投资主办。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按照国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逐渐转制,原来由民政、街道、乡镇兴办的福利企业也顺应了体制改革的要求,纷纷转制。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等所有制形式已成为现有福利企业的主体。在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下,对非集体企业性质的民政福利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已成为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政策难题。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显然不符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鼓励多元化投资办企业的政策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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