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4期 外国税收与借鉴

美国税收案件举证责任初探

作者: 王庆成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美国历史上,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时,对税收刑事案件,确定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而对一般税收民事案件,法院认为存在这样一种不争的前提,即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如果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就必须出具税务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但是,《1998年税收改革法案》改变了税收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历史规定,把原来单一的由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改为纳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税务机关。

一、举证责任转移的必要条件

作为税收民事案件,如果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决定,举证责任在纳税人一方。但是,按照美国税法第7491节规定(1998年以后),如果纳税人在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并且能够引用“有证明力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与纳税相关的事实,则该案件的举证责任就要转移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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