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5期 论文摘萃

事业单位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所得税调整

作者: 王振华 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上一篇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核算的特点是:除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外,其他情况下,凡增加固定资产时,均直接作为本期的支出或者冲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处理。这样就可能会影响事业单位的经营结余和事业结余的计算结果,从而影响事业单位的所得税。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减少核算的特点是:减少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有关的清理费用,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和支出处理,而是将其作为增减“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处理,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将其调整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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