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6期 论坛

新一轮税制改革:性质、理论与政策(下)

作者: 安体富 王海勇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下一篇

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政策分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只是明确提出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对税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并未提及。我们认为,新一轮税制改革应该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同时考虑我国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分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一)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

减税政策通常是指通过调整税收的法规制度而带来的税负的降低,即通过降低税率、减少税种、缩小征税范围(包括提高起征点和免征额、增加扣除项目及数额、增加税收减免优惠)等来降低税负。而我们所谓的结构性减税,则是指结合税制调整,把一些主体税种和重要税种的微观税负(税率)适当降低,同时辅以开征一些新税种和调高一些辅助性税种的税率,但从总体上看,具有减税效应。尽管减税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税收的持续增长,但从短期来看政府确实存在减收的压力。所以,在实施大规模减税政策的同时,为缓解财政收支的压力,就需要采取辅助性的增税措施,这与减税并不矛盾,因为减税是主旋律,增税是减税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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