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纳税服务不是纯公共产品
上一篇 下一篇说起纳税服务,一个常有的说法是,纳税人是客户(client), 征税机关就像一个“工厂”,它生产的产品是税收行政管理(tax administration),这种产品是公共产品。产品的消费者和客户是纳税人,产品的生产、提供者是征税机关。从这个角度看,征税机关的税收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business)没有什么两样。
这种思路符合现代经济及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思想,是认识纳税服务、给纳税服务定位的一个基础。但如果顺着纳税服务是公共产品的思路思考下去,情况会怎样呢?
什么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是那些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产品。非竞争性是指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获得的收益不影响另一些从这一产品中获得收益,如路灯。非排斥性是指在产品的消费中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被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如大气污染治理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