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7期 工作探索

对现行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思考

作者: 赵岩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颁布,我国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正式确立了。新出口退税机制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了退税率,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但新出口退税机制并未涉及“免、抵、退”税政策本身。下文就在新出口退税机制下,如何解决“免、抵、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政策规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难以把握

(一)关于出口收入的确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2]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中规定:“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这项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以离岸价开具发票或出口发票必须反映出真实的离岸价,因此,很多企业出口发票没有以真实的离岸价开具,使审核人员难以确认“实际离岸价”,这使得要求企业提供出口发票并对其进行审核失去了意义。海关报关单显示的出口金额有的是到岸价,有的是预估的离岸价;而外汇管理局签注的核销单金额与实际收汇金额往往不一致。怎么核定真实的离岸价,《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又很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对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或出口发票不能反映真实的离岸价的企业,一般要求其如实提供运保费发票和清单、银行收汇水单和合同,以此确定真实的fob价格的出口收入。但由于现行出口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确定实际出口收入金额时究竟采用报关单、核销单或银行水单上的哪个项目数据,加上有的企业事前签订的合同经常与实际的出口情况不一致,给确定实际离岸价带来很多困扰因素。所以,“确认真实的离岸价” 成为退税审核工作的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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