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4年 第11期 税务管理

论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

作者: 王华明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直到1993年7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两则”)实施前,我国企业执行的是分部门、分行业、分所有制成分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制度也因所有制成份而异,这一时期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高度协调,应税所得基本上是按照会计利润进行确认的,几乎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也就不存在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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