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1期 特别策划

出口退税政策发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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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政务院出台《货物税暂行条例》,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作出了规定。

● 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的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退税,对出口货物也不征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结算。

●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 1985年,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年3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建立。由于当时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退税率不是很高,到1993年也只有11.2%。凡属经贸部和中央其他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应退税,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凡属工业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应退税,由地方预算收入退付;对于联营的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依照协议合同书的规定,由参加联营的各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或中央预算收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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