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2期 税法解析

税收国家赔偿

作者: 姚嘉民 高萍 李丽凤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一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税收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税收国家赔偿的范围,我国法律做出了明文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收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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