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4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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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8日 国税发[200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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